撰文:曾泰源律師 整理:記者江思婷‧阮文彬
接辦了幾件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傷而逃逸的案件,發現逃逸者最後都被警方循線追出開車肇事的人,沒有一件被告能躲得過法律制裁的。
酒後開車駕駛,不小心撞到他人因而致死、傷,因政府大力在媒體宣傳,無人不知其嚴重性者,除會被吊銷駕照,判處徒刑外,如被害人致死、傷的話,還會判重刑。
本來以為如此嚴刑峻罰,人民會因為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不敢酒後駕車上路,惟事實上並不然。每每到地檢署開庭,常看到許多酒駕被判刑者去繳罰金或接受講習者。
「一次酒駕,一場風險」,害己就罷了,如果因酒後失控撞及他人致死、傷,可是會讓兩個家庭同時陷入困境,尤其是,酒駕行為,保險不理賠,那是多麼不幸的事。然而,為何人民會明知猶犯呢?
大多數喝酒敢駕車的人,或許都是因為存在僥倖心理使然,惟何嘗不是酒精在人體起了壯膽的作用;或有人堅信自己的駕駛技術良好,絕對不會撞到人。乃至於,心想只要開一小段路程,應該不會發生事情,或那麼倒霉被警察攔檢,因而,把法律重罰酒駕之事,拋諸於腦後,一般人通常是要等到出事後,才來懊惱不已,哭泣問天,祈請法官原諒。
言歸正題,本文提及駕車肇事絕對不要逃逸!為何呢?自個人承辦了幾件肇逃案件,如前述,幾無一件逃逸成功者,何以故?在閱卷時發現,警方皆自肇事現場的監視器,追蹤,從現場往外擴大,再內縮找出所有監視器,從影帶中,逐一過濾比對時間、顏色、車號及車型,到最後自然可以追到酒駕人在何時地開始出發,行駛路線,科學辦案,讓酒駕之人,百口莫辯而認罪。
看到警方如此科學及縝密的偵查方式,可得而知,肇逃之人,客觀上,根本沒有脫罪的空間,既然如此,肇事後逃逸何用呢?依據刑法185-4條規定肇逃罪,其刑度可是最輕本刑1年以上,最重可以判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罪責蠻重的刑度。
當今台灣路口、社區遍佈監視器,用路人的舉動常在監視器的監控之下,這也是警方偵辦案件,維護治安的利器,有時也是法院分辨責任的最佳證據。這是個人在承辦了幾件肇逃案件後,心中的感想。
就非酒駕的車禍死傷的刑度而言,肇逃罪責遠重於普通過失死傷罪,即便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最重才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之下,孰重孰輕,肇逃是非常不利肇事者。
除此之外,車禍肇事逃逸,讓駕駛人沒有符合自首減刑的空間,萬一,行為人之前有前科,構成累犯,更要被加重其刑,而無判決緩刑的空間,其嚴重性,更是不能不加以了解的。
倘若又是酒駕致人於重傷、死亡者,因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沒有任何減輕其刑的條件,簡直是非入獄不可。換言之,倘若酒駕之人,當下能夠面對現實,親自打電話報警或委託他人,在警方酒駕到現場時自首承認自己酒駕車禍,可得依據刑法自首之規定刑期減半,尚有可能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和解後,讓法官有判緩刑的空間。反之,酒駕致人於重傷或死亡猶肇逃,法官若不予減輕刑期,必然入監無疑。
各位看倌看到這裡,您若不幸發生車禍,還心想僥倖地逃逸,躲避民刑責任嗎?奉勸遇事要面對事實與法律,不可逃逸,才有獲得刑責從輕轉圜的空間,得到有利於自己的判決結果。否則,車禍致人於死傷而逃逸,絕對是罪加一等,莫等到被判刑要入獄,才來後悔,早知道就面對現實,而不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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