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吳明益律師(吳明益律師聯合事務所) 整理:記者江思婷.阮文彬
小陳開車撞到小張,使小張因此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雙側肺挫傷合併急性呼吸衰竭、雙側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腹部挫傷併脾臟裂傷及出血性休克等傷害,且切除全部脾臟,在家裡共休養6個月。
小張今年芳齡才18,且因本件車禍切除全部脾臟,小張的夢想是成為籃協球國手、打進NBA,成為下一個LeBron James,小張的家人氣沖沖的要求小陳賠償小張因為這個車禍再也不能實現夢想的損失。請問,除了醫藥費用外,小陳該賠多少呢?有個政治人物曾說「有夢最美、希望相隨」,在車禍事件裡被害人得否主張「再也不能實現夢想」的損失?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損害,其金額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判決參照)。
小張因本次車禍事故受傷害後,確因脾臟複雜性裂傷而切除全部脾臟;而脾臟為人體最大淋巴器官,脾臟之切除,其脾臟功能或可由其他淋巴組織替代,但仍對身體之免疫功能造成影響,即會造成人體免疫力之減低;又身體免疫力受影響雖不當然影響勞動能力,然若因免疫力較低而受感染時,對勞動能力仍可能造成減損。
小張雖未能提出確切證明所受勞動能力損害之數額,且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通常參酌實務上有關勞動能力減損之審酌標準及上訴人之一切狀況以定之。
依此,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所定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之第27-7項),喪失脾臟者,其殘障等級為「九」,而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殘障等級「九」給付標準為280日,殘障等級為「一」給付標準為1200日,則以兩者互為比對核算,脾臟切除所造成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應為23%。
小張現在還是學生,目前沒有收入可資計算,倘以行政院所核定自104年7月1日起適用之基本工資每月20,008元資為計算基礎,又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小張係86年4月26日出生,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於105年3月15日,而小張已得請求自出院後起6個月之不能工作損失,準此,上訴人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起算日應自出院6個月後即自105年10月16日起算至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共計45年又6月;據此,依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每月20,008元即年收入240,096元、工作年限45年又6月予以計算,再依霍夫曼式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後,上訴人得一次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損害金額為1,329,573元。
從上述計算依據及說明可知,實務上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其金額係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當NBA球員的夢想很美,但計算損害賠償時,法院看重的不是夢想有多遠大,所以倘小張過去沒有專門技能或特殊表現等等,小陳不用為小張的夢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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